[12] 邢斌文:《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1期,第185-188页。
《海洋基本法》在定位上需要促进我国目前军民融合战略的深层融入,从法律层面做到为军民融合提供法律平台和支持。面对这种存在隐患与不确定性的海洋政治环境,作为《海洋基本法》定位渠道之一,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需要尽可能考虑到未来的海洋形势与我国的所处地位,把海洋强国战略从中国近海海域扩展到整个国际上的海洋权益,充分重视海洋公域范畴的我国海洋权益。
鉴于其重要作用,《海洋基本法》的定位有必要进行研究。作为一个尚未出台的法律,预先形成的秩序或模式一定不是使得该秩序发挥作用的最佳方式。在国际政治舞台,我国既是经济发展中的海陆复合大国,也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之一,承担着国际和平与发展的重要责任。为此,定位上有必要释放和平崛起的信号。《海洋基本法》出台本身对于周边国家以及美国、日本这样的传统海洋强国而言是一种警觉和受到戒备的信号。
英国海洋基本法的定位在于通过提高综合管理和统筹能力,对本国管辖海域和周边海域的海洋资源实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其海洋战略演进的深入阐述可参见:陈拯.海洋战略演进的日本经验[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3(3)。但是由于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制度,如果将中国五级三百万人大代表排除在监察对象之范围外,将会使监察对象之范围出现一个很大的缺口,与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立法意旨不相符。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此,这便构成了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时在监察程序上的限度。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在建构国家机构时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总纲第3条第1款规定,中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如果将人大代表排除在监察对象之范围外,将导致监察对象之范围出现一个很大的缺口,尤其是不能监察属于关键少数的党政领导干部人大代表。相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督{1}。
在宪法秩序之下,一切国家权力均来自于宪法的授予,均在宪法所构建的规范秩序之内,不可能逸出宪法,在宪法秩序之外不可能还存在其他的国家权力{9}。(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在北欧国家,从监察权的起源和性质来看,监察权来源于议会的授予,属于议会监督权的一部分,即议会权力的延伸部分,所以不能够监察议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工作职责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
前已论及,人大代表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着人民委托的国家权力,其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比如辽宁拉票贿选案中的行贿受贿罪)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这些人大代表作为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行使了公权力,所涉嫌的行贿受贿罪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理应受到监察机关的监察。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由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察委员会不能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监察。而占代表总数36.27%的1081名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人大代表,也很有可能因为行使公权力而成为《监察法》第15条所覆盖的监察对象{12}。
{17}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为了预防监察委员会成为不受制约的超级机构{18},在其监察人大代表时必须辅以必要的监督制约,将监察权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
《监察法》第8条[1]和第9条[2]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再例如,在编号为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3刑初28号的申强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申强是山东省东阿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属于《监察法》第15条所规定的监察对象,涉嫌受贿罪,同时又兼任聊城市人大代表,从而成为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于2018年1月18日被市监察委员会留置。那么监察委员会能否监察人大代表呢?这就要看人大代表是否属于《监察法》第3条所明文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及第15条所明文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为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委员会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那么监察委员会能否对行使诸多公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察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相对其他国家机关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于宪法上的优越地位,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认为监察委员会不能够监察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我国,民主集中制是一项长期指导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织原则,其理论渊源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学说{2}。
全体人大代表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国家权力机关的形式集体行使这四种权力。此外,对于人大代表因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监察委员会可以按照该条第3项对人大代表履行处置职责。
此外,根据《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尚有罢免权。[8]《代表法》第49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16}。这里首先需要确定公权力的含义。
因此,人大代表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法》第15条第6项兜底条款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监察委员会是能够监察人大代表的。【注释】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国家监察立法研究(CLS(2016) ZDZX12)。监察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从中国国情来看,监察委员会应当能够监察人大代表。
为此,《监察法》第1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其一,人大代表属于《监察法》第3条所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具体而言,监察委员会在监察人大代表时,对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完全可以行使监督职责,但是在行使调查和处置两项职责时就必须有所限度,因为后两项职责可能与人大代表的职责有所冲突。(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5}109。湖北省人民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重点招标项目)监察体制改革后配套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郭文涛(1990),男,湖北襄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因此,这便构成了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时在监察措施上的限度。
《监察法》第15条前五项规定的五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都属具体列举,其范围容易识别:并未规定可以监察人大代表。或者按照《代表法》第49条[8]的规定,终止人大代表的资格。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五、结语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旨在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以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目标,从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1}。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二)域外理论与中国国情 1.域外理论 一般而言,按照议会自律原则的理论,域外的监察机关不将代议机关的议员纳入监察对象之范围,议员不属于议会选举产生的监察权作用的对象。